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7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羁押,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赞及其辩护人何志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始,被告人胡赞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某外贸鞋业商贸城一层某外贸鞋业档,销售假冒“NIKE”、“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胡赞,并缴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502双,后在胡赞承租的石井街潭村广大服饰中心D栋3118号仓库,缴获假冒“NIKE”、“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7970双。
经认定,缴获的上述鞋子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7170462.8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胡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胡赞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家庭负担重,是家中经济支柱。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始,被告人胡赞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某外贸鞋业商贸城一层某外贸鞋业档,销售假冒“NIKE”、“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胡赞,并缴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502双,后在胡赞承租的石井街潭村广大服饰中心D栋3118号仓库,缴获假冒“NIKE”、“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7970双。
经认定,缴获的上述鞋子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717046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雷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害单位代理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照片,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胡赞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赞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NIKE”、“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8472双(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