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9127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良绵士多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黄埔东路3728号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W。
经营者:叶良。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良绵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