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2660号之一 被执行人:肖琴,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关于肖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肖琴应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
因肖琴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互联网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肖琴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湘A×××××北京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未发现车辆实际下落,亦未对其进行实际控制。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琴有其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法院到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另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琴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肖琴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肖琴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26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伟东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