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30号原告:曹晓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高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伟。
被告:南通市利国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
原告曹晓波与被告广州高雅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利国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曹晓波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曹晓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晓波负担。
曹晓波已预缴1300元,本院退回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