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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6178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民初6178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凤凰岛。

法定代表人:何则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业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然茶业公司)、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验茶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罐茶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被告道然茶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倩、实验茶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罐茶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908554、16791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小罐茶业公司是专注于中国高端茶业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首创了“小罐茶”系列产品,并注册了、系列商标,其产品在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实验茶场公司生产、道然茶业公司销售的黑茶产品与小罐茶业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种类相同,两被告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与小罐茶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其行为已暗示或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小罐茶业公司的产品,或者与小罐茶业公司有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并挤占小罐茶业公司市场份额,两被告侵害了小罐茶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道然茶业公司、实验茶场公司共同辩称:1.小罐是通用名词,两被告使用该词指的是包装形态;

2.两被告未使用小罐茶这一商标;

3.被告无论在包装形式还是样式上都是使用自己的商标“九龙池”,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与小罐茶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相关的事实。

小罐茶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系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15908554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

茶;

冰茶;

茶饮料;

糖;

蜂蜜;

谷粉制食品;

面粉;

玉米花;

冰淇淋;

食盐;

酵母;

食用芳香剂。

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30类:茶;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冰茶;

茶饮料。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8年6月7日,小罐茶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哲在湖北省石家庄市然茶业公司经营的名为“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内购买了标识名称为“道然湖南安化黑茶九龙池渠江薄片小罐薄片黑茶礼品茶叶礼盒装”的商品。

2018年6月13日,董哲在湖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收到了上述购买物品的包裹,并由公证人员某该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

湖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8年10月20日出具了(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472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实物并组织了比对。

从道然茶业公司购买的商品标注名称为“小罐薄片”,配料为安化黑毛茶,生产商为实验茶场公司。

该商品外包装为棕色的长方体硬纸盒,盒子正面右侧以较大字体印刷有“小罐薄片”四个字,四个字分别被四个圆环包围,下方以较小字体印刷有“XIAOGUANBOPIAN”。

盒子正面左侧印有“九龙池”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其大小与“小罐薄片”单字大小相当。

打开包装盒,里面放有四个圆柱体陶瓷茶罐,茶罐盖正面贴着印有“小罐薄片”文字的标签,该四个字分别被四个圆环包围,下方以较小字体印刷有“XIAOGUANBOPIAN”,上方则印有“九龙池”图形文字组合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实验茶场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道然茶业公司销售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了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

小罐茶业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实验茶场公司,销售者为道然茶业公司,对此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小罐茶业公司,该商标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小罐茶业公司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茶,属于小罐茶业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印的“小罐薄片”四个字被四个圆环包围,下方以较小字体印刷有“XIAOGUANBOPIAN”,该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方式与小罐茶业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且该文字与图形的组合面积较大,占据包装的显著位置,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对于两被告提出小罐是通用名词,两被告使用该词指的是包装形态,而非商标性使用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两被告认为其使用“小罐”一词是为了说明该产品的包装形态,本院认为,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保护的商标并非“小罐”文字商标,而是、该两枚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如两被告只是在商品名称中规范使用“小罐”文字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但被控侵权商品中的“小罐”字样却是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非常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方式进行呈现,结合原、被告属同业竞争关系,且原告的商品确实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中对“小罐”一词的使用方式显然不属于正当使用的范围。

实验茶场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小罐茶业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以及道然茶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小罐茶业公司的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对小罐茶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现小罐茶业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

而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已足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对于小罐茶业公司要求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主张,小罐茶业公司并未举证侵权商品的库存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

对于小罐茶业公司要求实验茶场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润,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支持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种类和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认定,小罐茶业公司所主张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罐茶业公司要求道然茶业公司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于道然茶业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实验茶场公司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且小罐茶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道然茶业公司明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故本院对要求道然茶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三、被告湖南省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安化县实验茶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澜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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