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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庐县瑶琳镇向顺亮土特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79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庐县瑶琳镇向顺亮土特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县瑶琳镇向顺亮土特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9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瑶琳镇向顺亮土特产商店,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向顺亮。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瑶琳镇向顺亮土特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9月12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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