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3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新艳,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万通木材市场博众电动工具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万通木材市场7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3。
经营者:宋连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万通木材市场博众电动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