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80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盛都小区18-3-106。
法定代表人:张明双。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廊坊市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