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1624号之一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2683(JM)。
法定代表人:罗成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