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7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新有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Q。
法定代表人李华南。
被执行人广东先科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广珠公路细滘路段33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K。
法定代表人刘青。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诉广东先科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未有余额可供扣划;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号牌车辆,因车辆流动性,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
除此,本院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604执7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