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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誉株式会社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13号
案件名称国誉株式会社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誉株式会社;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13号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黑田英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被告: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就系争ZLXXXXXXXXXXXX.5号“笔记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8月6日被受理,故请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存疑,本案有必要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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