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22号 原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
法定代表人:泮春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开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山,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开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