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132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南戴河天开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避暑花园2号楼1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789840655G。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华,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南戴河天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2019年9月25日,秦皇岛市南戴河天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秦皇岛东方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事实和理由:由于涉嫌侵权的株式会社花郎橡皮系申请人通过秦皇岛东方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法进货并进行销售,申请人对秦皇岛东方德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橡皮涉嫌侵权并不知情,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故申请追加秦皇岛东方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秦皇岛东方德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非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亦不同意追加,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南戴河天开商贸有限公司追加秦皇岛东方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