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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星帝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5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星帝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星帝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16号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一工业区2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曾宪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星帝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悦兴围社区人民路229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钦海。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星帝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费   晓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魏 国 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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