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13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82591074。
法定代表人:王老豹。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嗨淘手机之家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黄兴中路78号负一层地下商业空间S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2MA4Q67WH2B。
经营者:虞文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嗨淘手机之家通讯器材商行、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2021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针对被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