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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龙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007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龙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龙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0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添,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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