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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张德辉童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351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张德辉童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祥县张德辉童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351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男,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嘉祥县张德辉童装商行。

地址:嘉祥县唐宁街三楼A区南半部分商铺。

经营者:张德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张德辉童装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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