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60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邑市新村街成功五金机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昌邑市新兴街86号。
经营者:刘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村街成功五金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