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辖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缆线缆(广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诉人广缆线缆(广州)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7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永益五金电器商行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