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4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新兴街汇源物资经营部,住,住所地昌邑市新兴街与解放路交叉口西100米/div> 法定代表人:高明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兴街汇源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