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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20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20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文虎路**。

负责人:陈明添。

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长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妹钦。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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