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辉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解放路**。
经营者:蒋大辉,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义,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辉百货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辉百货经营部以已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辉百货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辉百货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辉百货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