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3执846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被执行人:昆山纯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G,住所,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长城国际广场**501516div>法定代表人:邹冬生。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纯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67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纯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纯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97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