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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元丽服装店、保定鑫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元丽服装店、保定鑫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莱阳市元丽服装店;保定鑫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507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元丽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元丽。

被告:保定鑫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山。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元丽服装店、保定鑫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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