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3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黄雪姣(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洁,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朝阳,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