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40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
经营场所:化州市*******办。
经营者:姚顺泰。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化州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多预交的4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