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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化州市石湾荣记塑管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广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化州市石湾荣记塑管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化州市石湾荣记塑管道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40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

经营场所:化州市*******办。

经营者:姚顺泰。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化州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多预交的4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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