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37、838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碧琴,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碧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两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以退回。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两案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4600元,本院予以退回4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