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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雨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0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雨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雨晟便利店;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0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雨晟便利店,经营场所石狮市宝岛路940号。

经营者:刘小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石狮市雨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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