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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569号
案件名称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69号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玩公司)与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易玩公司诉称,《三国志汉末霸业》游戏在游戏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了诸多奖项。

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家取得该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运营的TapTap平台是该游戏安卓版在大陆地区唯一的发行平台。

2019年4月25日,原告在TapTap平台首发《三国志汉末霸业》游戏,安卓和iOS售价分别为人民币18元和人民币40元。

被告未经许可,以窃取等手段非法获取并在其经营的“葫芦侠”APP平台上非法提供《三国志汉末霸业》游戏的免费下载,擅自将该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游戏首发阶段,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实施通过“葫芦侠”APP平台侵犯《三国志汉末霸业》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侠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也在广东省广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系被告未经许可通过“葫芦侠”APP平台提供《三国志汉末霸业》游戏的免费下载服务,上述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可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

鉴于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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