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栎(曾用名王岳),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橄榄智达国际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进、管延超,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航源,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橄榄智达国际物流公司总经理,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春胜、王萍,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发辉,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橄榄智达国际物流公司职员,住青岛市李沧区,户籍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鹏,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及各自的辩护人王永进、管延超、胡春胜、王萍、白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栎自2012年起通过互联网发布青岛橄榄国际快递公司可以邮寄仿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后成立公司,以橄榄国际的名字开展国际快递业务,2017年公司正式注册为青岛橄榄智达国际物流公司,王栎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曹航源自2013年起到橄榄国际公司工作,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协助王栎开展业务。
被告人岳发辉自2014年起到橄榄国际公司工作,2015年开始负责货物运输。
三名被告人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间,明知他人让其运输的货物中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帮助运输,协助销售。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栎、曹航源运输的假冒GUCCI、CHANEL、LV、ADIDAS、NIKE等品牌的商品被济南海关查扣,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中,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925824元。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运输的假冒GUCCI、PUMA、LV、ADIDAS、PRADA等品牌的商品被青岛海关查扣,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中,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49165元。
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栎系从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航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航源系从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岳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岳发辉系从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获利三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帮助运输、协助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交易,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栎、曹航源、岳发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栎、曹航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岳发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曹航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岳发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王栎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