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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天利加油站、沈照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323民初2498号
案件名称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天利加油站、沈照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沂源县天利加油站;沈照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498号 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1号楼628、629室。

被告:沂源县天利加油站,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

被告:沈照成,男。

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天利加油站、沈照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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