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498号 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1号楼628、629室。
被告:沂源县天利加油站,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西赵庄村。
被告:沈照成,男。
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天利加油站、沈照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