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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口与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408号之一
案件名称有限公司关口与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限公司关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408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原告有限公司关口(SekiguchiCo.,Ltd.)与被告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市谦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孙传谊、肖庆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津0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和判决主文中全部“第19031920号、第19031845A号”均补正为“第19031920号”。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曲玉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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