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0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食惠平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经营者:周道香。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食惠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