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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睿公司与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7民初9954号
案件名称思睿公司与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思睿公司;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7民初9954号原告:思睿公司(THEORY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10014纽约盖斯沃特街XXX号(38GANSEVOORTSTREET,NEWYORK,NEWYORK10014。

法定代表人:悠然·埃里温(YoramArieve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兆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

被告: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继鹏,总经理。

被告: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建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宏,总经理。

原告思睿公司与被告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瑞公司”)、被告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莱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奥特莱斯”)、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联”)、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特莱斯”)、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奥特莱斯”)、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莱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余梦菲,被告希尔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马世成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睿公司诉称:“Theory”是世界知名时装品牌,1997年创立于美国纽约。

原告公司系Theory品牌的经营方,主营产品包括服饰、鞋靴、包包、配饰等。

2003年日本迅销集团将Theory品牌收入旗下,原告亦成为迅销集团的成员之一。

进入中国市场后,中国消费者常以“希尔瑞”作为Theory品牌的中文名称,目前Theory品牌在中国境内已设有十余家门店。

1999年,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帽”,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后续展至2020年4月27日。

被告希尔瑞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化妆品、饰品及珠宝饰品、钟表、眼镜等,其余被告均为其销售商。

据有关调查,各被告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希尔瑞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服装产品以及相关产品外包装、交易文书、经营宣传、店内外装潢中大量使用“THEORY”标识,这些标识与原告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完全相同。

同时,被告希尔瑞公司在经营宣传中大量使用原告Theory品牌及相关内容,明示或暗示其与Theory品牌存在关联或已获得原告的授权,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其余被告作为当地经营商场的企业,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含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并进行宣传从而获得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THEO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4.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5.判令各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6.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希尔瑞公司辩称:宝德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龙公司”)拥有数十项“THEORY”、“theoryluxe”、“theoryluxe颜色及图”、“希尔瑞”、“希尔瑞莱珂斯”的商标权利证书,并授权被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被告对上述注册商标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宝德龙公司与原告十年来有数十起关于商标权权利纠纷,本案涉及的部分事实情况已在生效的行政及法律文书中予以了确认,原告商标根本不存在、不享有足以被攀附的相应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属恶意诉讼,构成权利滥用;

被告在产品、外包装、店内外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方面使用的均是自己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注册商标,不存在所谓的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告商标自身仅为英文固有词汇“THEORY”,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只要文字中涉及到THEORY的都是侵权行为”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纯属恶意扩张,权利滥用;

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以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与其余被告之间均签订有书面协议,协议中原告的商标权利范围合法、有效,所谓共同侵权不能成立。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奥莱公司书面答辩称:其与被告希尔瑞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前,被告希尔瑞公司已提供了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具有合法使用TheoryLuxe(希尔瑞)商标的证明文件;

且在商品上架销售前,提供相关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在市场宣传及推广中,其使用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相关推送素材,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奥特莱斯书面答辩称:其与被告希尔瑞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前,被告希尔瑞公司已提供了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具有合法使用TheoryLuxe(希尔瑞)商标的证明文件;

且在商品上架销售前,提供相关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在市场宣传及推广中,其使用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相关推送素材,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其没有侵权的故意,亦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百联书面答辩称: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为被告希尔瑞公司的店铺作宣传推广,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店铺里的全部服务商标都写在指示牌上。

被告希尔瑞公司进驻时,已按照公司的进店审查标准对其提交的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审查,其已尽相关义务,不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过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奥特莱斯书面答辩称:其与被告希尔瑞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前,被告希尔瑞公司已提供了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具有合法使用TheoryLuxe(希尔瑞)商标的证明文件;

且在商品上架销售前,提供相关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在市场宣传及推广中,其使用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相关推送素材,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无锡奥特莱斯书面答辩称:被告希尔瑞公司进驻时,已按照公司的进店审查标准对其提交的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审查并与其签订了《联销合同》,其已尽相关义务,不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过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奥特莱斯书面答辩称:被告希尔瑞公司进驻时,已按照公司的进店审查标准对其提交的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审查,其为希尔瑞公司的店铺作宣传推广,无论是用Theory还是TheoryLuxe,或是希尔瑞都只是这个店铺的代号,不可能也没必要将店铺里的全部商品或全部服务商标都写在指示牌上。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一、双方商标权属证据(一)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1999年,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帽”,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后续展至2020年4月27日。

(二)被告希尔瑞公司享有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2016年3月10日,案外人宝德龙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兹授权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所核定的全部商品及服务上使用本公司依法持有(包括申请或已公告)的含有theory、theoryluxe、希尔瑞等注册商标。

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许可使用备案手续视其使用情况陆续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由本公司及时办理。

案外人宝德龙公司注册了如下商标:1、theory商标,注册了11个类别,分别为:(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体操服;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围巾;

皮带(服饰用);

婚纱;防水服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9年5月20日;

(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8年10月13日;

(3)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9年4月27日;

(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6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0月13日;

(5)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43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1月6日;

(6)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9月20日;

(7)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5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8月13日;

(8)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2月27日;

(9)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3月13日;

(10)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2月20日;

(11)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1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3月13日;

2、THEORY商标,注册了5个类别,分别为:(1)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12月20日;

(2)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

(3)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

(4)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

(5)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1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

3、theoryluxe商标,注册了10个类别,分别为:(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3月6日;

(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6日;

(3)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1月20日;

(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6日;

(5)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1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6日;

(6)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1月20日;

(7)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游泳衣;

体操服;

婚纱;

防水服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1月20日;

(8)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12月27日;

(9)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6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

(10)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5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4月6日;

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服装;

鞋;

帽;

足球鞋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2月27日;

5、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服装;

鞋;

帽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10月6日;

6、“希尔瑞”商标,注册了5个类别,分别为:(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27日;

(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0月27日;

(3)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1月6日;

(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1月6日;

(5)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8年1月20日;

7、THEORY(希尔瑞)商标,注册了4个类别,分别为:(1)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

(2)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

(3)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

(4)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

8、部分注册商标的备案信息国家商标局向宝德龙公司颁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分别为发文编号如下:(1)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3类商品;

(2)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9类商品;

(3)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9类商品;

(4)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4类商品;

(5)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4类商品;

(6)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6类商品;

(7)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8类商品;

(8)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8类商品;

(9)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24类商品;

(10)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25类商品;

(11)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25类商品;

(11)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30类商品;

(12)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35类商品。

二、原告提供其注册商标被侵权证据(一)公证书1、(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号公证书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2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王府井·赛特奥莱·机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1-102”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

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

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7号公证书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7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2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王府井·赛特奥莱·临潼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B1-152-153”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

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

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3、(2017)沪徐证经字第8375号公证书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8375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9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A114”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

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

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4、(2017)沪徐证经字第13351号公证书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13351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7年9月8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北京市香江北路XXX号赛特奥莱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1-011”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赛特奥莱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

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

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9月1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5、(2018)沪徐证经字第193号公证书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93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8年1月8日,公证员龚安、工作人员王颖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勤路XXX号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A4-101C”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百联奥特莱斯广场江苏·无锡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

2018年2月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8,0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6、(2018)沪徐证经字第194号公证书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94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8年1月8日,公证员龚安、我处工作人员王颖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圣汤大道99号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A1-106”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百联奥特莱斯广场江苏·南京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

2018年2月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8,0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7、(2018)沪徐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书2018年4月11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20日,公证员龚安、工作人员何诗韵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上海市第一百货商业中心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及店铺内陈列的衣服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

2018年4月1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3,0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原告认为,以上的店铺在店招、店内装潢、衣架、服装产品、购物指南、名片、手提纸袋、包装纸、领标、标签和吊牌等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录音证据涉嫌虚假宣传。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对上述七个公证书的客观证据部分中与被告相关部分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侵犯原告商标权利及虚假宣传不予认可。

8、(2017)沪徐证经字第12609号公证书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12609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31日,公证员龚安、工作人员何诗韵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对微博认证信息为被告北京奥特莱斯的官方微博进行了浏览,将相关页面截图并打印。

2017年10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原告认为,该官方微博对位于北京奥特莱斯内的TheoryLuxe店铺进行了宣传,宣传过程中多处使用“Theory”标识,还使用了原告的图片,构成侵权。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宣传中使用的标识是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

宣传该部分证据中的“Theory”图片,多个网站均能提供下载,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系该图片的合法权利人,且被告提供给北京奥特莱斯宣传素材中不包括上述图片。

9、(2018)沪徐证经字第3074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3074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21日,公证员龚安、我处工作人员王颖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对被告希尔瑞公司位于第一百货商业中心店的TheoryLuxe第一百货商业中心店在大众点评网上的页面进行了浏览,其中有4条网友点评。

2018年4月23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原告认为,多名消费者发表评论,认为该店铺与原告的Theory品牌或原告在日本经营的TheoryLxue品牌存在关联。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因评论内容较为专业,故参加点评“网友”是否是无关联社会公众存疑;

公证书显示长达一个月时间内仅有4条评论,证明原告品牌无社会影响;

且与原告其他录音证据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证明被告店员进行虚假宣传。

(二)就公证处封存物证质证情况庭审中,本院经当庭核验公证处封存的7个公证箱均封存完好,并当庭打开公证箱对7个箱内的衣物、票据、录音等进行了质证。

1、(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号公证箱内有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销售方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金额1183元;

购物指南一本,在国际精品栏下1-102显示“TheoryLxue”;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xue;

灰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xue(蓝底白字TheoryLxu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xu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原告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灰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2、(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7号公证箱内有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销售方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金额1183元;

西安王府井赛特奥特莱斯临潼店销售单一张,金额1183元;

购物指南两本,在指南正面封皮页印有TheoryLxue标识,在国际精品栏下B1-152-153显示“TheoryLxue希尔瑞”;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xue;

无纺布防尘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灰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xue(蓝底白字TheoryLxu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xu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原告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无纺布防尘袋、灰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3、(2017)沪徐证经字第8375号公证箱内有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6月29日,销售方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金额1183元;

名片一张,印有“Theory”;

购物指南一本,在“入驻品牌代表”页印有TheoryLxue标识,在国际名品栏下A114显示“TheoryLxue希尔瑞”;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无纺布防尘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灰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xue(蓝底白字TheoryLxu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xu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原告认为,名片、购物指南、手提纸袋、无纺布防尘袋、灰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4、(2017)沪徐证经字第13351号公证箱内有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9月7日,销售方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金额995元;

购物指南一本,在正面有TheoryLxue标识,在国际精品栏下1-011显示“THEORYLUXE”,封底心形区域印有TheoryLxue”;

出租车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21元和42元;

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一张,金额5元;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xue;

黑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xue(蓝底白字TheoryLxu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xu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原告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黑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5、(2018)沪徐证经字第193号公证箱证物袋内有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XXXX,开票日期2018年1月8日,销售方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金额4193元;

购物指南一本,在A4-101C印有“THEORY希尔瑞”;

内有黑色无纺布提袋一个,印有“theory”;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黑色羽绒服一件,领标、标签和水洗标上印有TheoryLxue(浅色蓝、粉、白相间条纹底,银字TheoryLxue),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原告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无纺布提袋、黑色羽绒服的领标、标签、水洗标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6、(2018)沪徐证经字第194号公证箱证物袋内有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XXXX,开票日期2018年1月8日,销售方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金额1380元;

购物指南一本,在A1-106印有“THEORYLXUE希尔瑞”,在品牌介绍页印有“THEORYLXUE”;

内有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xue;

黑色羽绒服一件,领标、标签和水洗标上印有TheoryLxue(浅色蓝、粉、白相间条纹底,银字TheoryLxue),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原告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黑色羽绒服的领标、标签、水洗标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7、(2018)沪徐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箱证物袋内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XXXX,开票日期2018年3月20日,销售方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金额2151元;

购物指南一本,在1F楼层介绍中印有”TheoryLxue”;

内有白色衬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xue(蓝底白字TheoryLxu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xu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无纺布防尘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手提购物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xue”。

原告认为,购物指南、手提购物纸袋、防尘袋、白色衬衫的领标、标签、水洗标和吊牌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被告认为,根据上述7个公证箱的质证,其使用的均为自己的合法的商标权利,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利。

8、录音证据庭审证据交换过程中,当庭播放(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7707、8375、13351号公证书所附的录音光盘。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主观恶意程度,并涉嫌虚假宣传。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录音多处声音听不清,对真实性不认可;

不同店员对商标的表述不一致,无法确定是否能和原告商标产生对应关系;

录音中明显的中文发音希瑞(音译),而公证书中却记载了英文Theory;

上海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的利益一致,而非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行为上带有强烈目的性和倾向性,人为作局设置语言陷阱,不应当被采纳。

三、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一)原告提供的证据2017年11月3日,上海译协翻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翻译费),金额2350元,付款人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证据1、被告希尔瑞公司与被告陕西奥莱公司签订的《西安赛特奥莱店经营合同书》、与被告西安奥特莱斯签订的《西安西恩奥莱店经营合同书》、与被告山东百联签订的《联销合同》及《联销合同补充协议》、与北京奥特莱斯签订的《北京赛特奥莱店经营合同书》、与无锡奥特莱斯签订的《联销合同》、与南京奥特莱斯签订的《联销合同》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书》、《争议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共计28份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共计5份被告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其合法使用宝德龙公司授权的系列商标;

原告多年来在各个案件中提交证据的大多数都与本案提交的证据相同,商评委、法院等有权机关均不予采信;

多次认定原告注册商标“THEORY”无知名度,是英文固有词汇,非独创,对应的中文呼叫是“思睿”,宝德龙公司申请相关商标无恶意;

3、高中英文课本、高考英语词汇手册复印件被告认为,“THEORY”这个英文单词是固有词汇,固有含义是“理论”,在中国大陆是常用词、通用词、与不同的词汇搭配会产生不同的含义,缺乏显著性。

4、《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相关生效判决3份被告认为,根据商评委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商标是组合商标与原告的纯文字商标“THEORY”不近似;

5、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8)沪长证经字第2250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8)川成证经字第10148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9)川成证经字第10040号公证书被告认为,上述公证书证明原告在第18类商品中无“THEORY”和“theory”的商标权利,侵害了被告商标专用权行为;

6、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生效判决6份,中国商标网上下载的商标档案4份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审查结果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商标标识的完整包含不等于商标近似,原告“THEORY”商标与不同的词汇搭配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210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商评字(2019)XXXXXXXXXX号裁定书并未生效,被告已经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该案已被正式受理。

8、注册号为XXXXXXXX号的商标注册证被告认为,其拥有43类(含咖啡馆、茶馆等)注册商标“Theory”的使用权。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三)被告无锡奥特莱斯提供其与被告希尔瑞公司2017年8月签订的《联销合同》、《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以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原告认为,《联销合同》内容与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一致;

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不完全一致,证明被告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

几份证据间没有加盖骑缝章,不能证明同时签署,但证明双方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可以追溯到2017年8月11日。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被告无锡奥特莱斯已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双方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公证书(公证箱及光盘)、增值税发票;

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备案登记证明、《证明书》、《经营合同书》、《联销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还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品牌早期使用及其所享有的知名度证据(一)自2003年至今的国内期刊、报纸类媒介、海报时尚网Theory品牌介绍页面、国内网络媒体有关Theory品牌的报道,原告及关联公司对Theory品牌的宣传和报道;

(二)原告财务总监YORAMARIEVEN于2011年5月5日针对宝德龙公司申请第XXXXXXX号TheoryLxue商标所作出的宣誓书及附件(复印件):THEORY商标于1996年8月17日已使用在服装等产品上,2004年THEORY品牌产品已在中国台湾地区销售,原告的关联公司并于2004年2月18日已在日本申请注册第25类TheoryLxue商标;

(三)原告与香港Pacificways公司签订的《采购代理协议》,约定后者自2004年3月7日起为原告提供在亚洲等地的产品经销服务;

(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作出的部分异议裁定书和异议复审裁定;

(五)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83号、(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335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93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576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认为,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享有的THEORY品牌经过多年经营,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对于他人抢注类似商标的行为,亦屡次获得司法保护。

被告认为,对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即便证据(一)中的国内期刊、报纸类媒介内容是真实的,大多数报道都是一些非主流媒体为了宣传当地商场而对其引进的各个品牌进行简单介绍或打折促销,通篇都很难找到THEORY的痕迹,并非原告所称各大媒体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和报道,故不能证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推广和宣传;

证据(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仅能反映商标注册及异议过程中的阶段性结果,并非是最终结论;

证据(五)不能得出宝德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的结论,原告所谓“抢注”之说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且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THEORY”没有知名度。

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主观恶意证据(一)被告希尔瑞公司自2015年12月23日成立之日起,就使用与原告THEORY品牌发音相近的中文名称“希尔瑞”作为企业字号;

(二)根据(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7707、8375、13351号公证录音显示,被告方在经营过程中虚假宣传与原告品牌的关联关系;

(三)(2017)沪徐证经字第12609号公证书显示:北京奥特莱斯的官方微博“赛特奥莱”在宣传被告希尔瑞公司的店铺时多处使用THEORY标识,并直接使用原告Theory品牌的产品宣传图片;

(四)Theory在日本官方网站(www.theory.co.jp)中TheoryLxue品牌的链接、TheoryLxue品牌的宣传册、杂志宣传页及TheoryLxue店铺照片,显示TheoryLxue系THEORY旗下品牌,在日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被告希尔瑞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服院职业发展中心”中使用了原告THEORY品牌的介绍,在其对外提供的名片中亦使用了Theory标识;

(六)宝德龙公司自2005年11月4日至今,注册了与原告Theory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00多个;

(七)被告希尔瑞公司在上海百联奥特莱斯开设TheoryCoffee店铺,店铺招牌、餐具、纸巾、名片、菜单等多处突出使用了“Theory”,网友在该店铺位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页面中亦误认为系原告品牌所设立;

(八)原告Theory品牌宣传海报实景图,证明被告希尔瑞公司与北京奥特莱斯宣传TheoryLuxe店铺时,使用了原告Theory品牌的宣传图片。

被告认为,对证据(一)、(六)、(七)真实性无异议。

企业名称中含有“希尔瑞”经过工商部门的核准,系合法使用;

宝德龙公司拥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均系合法注册;

被告有43类(含咖啡馆、茶馆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Theory”的使用权,亦能证明其为综合店铺;

对证据(二)意见与本判决前述一致;

对证据(三)至(五)、(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被告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对原告商标权构成侵权的图案、文字等;

证据(四)、(八)均为域外证据,无公证、无翻译,系原告单方自制证据;

证据(五)微信公众号“服院职业发展中心”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其任何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三、律师费账单,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的情况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律师费发票的出票人为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而非原告。

四、其他侵权证据(一)www.theoryluxe.com网站页面,被告希尔瑞公司将theoryluxe注册成为域名并投入使用;

(二)被告希尔瑞公司在前程无忧(http://11jobs.51job.com)上发布的招聘广告。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由于未经过公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

被告系合法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对外进行宣传,并未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中,被告希尔瑞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一、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8)沪长证经字第2251号公证书及该公证内容英文核心部分的翻译件被告认为,根据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世界范围内存在多家“THEORY”或者类“THEORY”品牌的公司。

二、注册号为第XXXXXXX商标“THEORY”网页打印件被告认为,在我国第一个将“THEORY”作为商品商标申请注册的是日本的古洛布莱株式会社,申请时间早于原告的注册商标,至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北京赛特希尔瑞店铺开业促销方案被告认为,2017年7月21日将上述促销方案的具体内容作为推送素材发布在公司官方微信平台,24日将上述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北京奥特莱斯。

被告的促销方案内容无任何违法或侵权内容,是对自己权利商标的合法使用。

四、上海希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致百联集团的两份声明函被告认为,声明函内容显示原告恶意主张“Theory”、“TheoryLuxe”的商标权利。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庭审后,原告又提供微博网友评论截屏:2019年8月20日,微博网友“小匠驴Donkeyswan”发布的评论。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方的店铺系原告开设或与原告相关联,被告方的答复明显让消费者误认其与原告Theory品牌所属的TheoryLuxe存在关联。

被告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该部分证据无原件、无公证;

所谓微信网友的真实身份及评论内容是否真实意思均存疑。

被告山东百联、被告北京奥特莱斯、被告无锡奥特莱斯、被告南京奥特莱斯均书面认可被告希尔瑞公司所有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希尔瑞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一)被告希尔瑞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下同)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帽”;

被告享有许可使用权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为第25类“服装;

鞋;

帽”,但其实际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被控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故、是否对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首先,对于被告提交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这一证据,虽为行政审查的依据,但与相关法律并不矛盾,对于本案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同样适用,本院对于该证据予以采信;

其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在其他商标异议案件中已经书面认可““TheoryLuxe”的音译是“希尔瑞莱珂斯”,意译是“探索奢华”;

而原告的商标和“思睿”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等,被控侵权商标文字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上有明显区别,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予以采信;

复次,原告认为商标在第25类上的注册,反应了国家商标局对原告权利商标在时装领域具有显著性的认可;

被告则认为原告纯文字的注册商标,是英文固有词汇,非原告所独创,是常用词,显著性较弱。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控商标、仍然是组合商标,系经过专门设计,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

综合其字形、读音、含义、构成要素、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外观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诸方面,更接近于商标,而与原告纯文字的注册商标相比均有明显差别;

另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被控商标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其提供的网络评论量少且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

故本院对于被告认为原告商标显著性较弱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

对于原告认为被控商标与原告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能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诸多媒介的宣传及报道、原告财务总监的宣誓书及《采购代理协议》等知名度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商标已在25类商品上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原告提供的相关法院判决只是个案的维权,相反被告提供的多份行政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特别是商评字[2019]第XXXXXXXXXX号裁定书显示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6年10月27日,均证明在此日期之前商标并未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故本院对于原告认为在2017年前商标在25类商品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希尔瑞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被控商标当中虽然含有“Theory”的标识,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原告主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希尔瑞公司在非服装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希尔瑞公司经许可在防水服、泳衣、包、饰品、手表、床品、化妆品、眼镜、文具、家居产品等商品上,在商业管理、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拥有多件“theory”、“THEORY”、“theoryluxe”、“Theory”、“希尔瑞”等商标的使用权。

被告希尔瑞公司在店铺内同时销售包括包、袋、文具、眼镜、饰品、手表、瓷器、家居产品、服饰、咖啡等多类商品,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化、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本院认为,在保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被告希尔瑞公司的合法商标使用权也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原告拥有的25类部分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不能阻却被告希尔瑞公司对许可商标的正当使用。

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综合判断,被告希尔瑞公司在店招、提袋、衣架等非服装商品或服务上使用“TheoryLuxe”、“theory”等商标标志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原告认为上述商标使用只是依附于涉案服装产品的销售,且该些标识能够起到的作用均是标明服装产品的来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尤其是在被告希尔瑞公司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标志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告希尔瑞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希尔瑞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原告在经营中亦存在侵权,虽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根据原告与被告希尔瑞公司之间各自持有的权利商标以及实际使用的情况,本院认为鉴于双方权利商标多年纷争的特殊性,双方均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厘清各自权利边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正确使用自身的权利商标,同时对于对方的个别非主观故意行为也应加强沟通,予以容忍。

二、其余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其余的被告为涉案产品出具发票,约定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及销售提成,存在共同获利;

通过制作宣传册、设立指示牌等帮助宣传涉案“TheoryLuxe”店铺;

被告北京奥特莱斯通过其官方微博对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素材编辑加工后进行宣传;

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审核不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故被告陕西奥莱公司、被告西安奥特莱斯、被告山东百联、被告北京奥特莱斯、被告无锡奥特莱斯、被告南京奥特莱斯与被告希尔瑞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的与其余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及所附证据,上述各被告在希尔瑞公司进场时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审查。

虽被告无锡奥特莱斯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略有不同,但考虑到被告希尔瑞公司在各商场开设的是综合商铺,上述瑕疵并不能否定无锡奥特莱斯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其次,如前所述,因被告希尔瑞公司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仅凭为其提供经营场所销售商品、开具票据等行为,及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及销售提成,均不能证明被告希尔瑞公司与其余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

最后,虽然其余被告在购物指南、店外指示牌等处使用了“TheoryLuxe”或“Theory”等标识,但被告希尔瑞公司拥有多个经许可使用商标,其余被告的上述使用没有超出被告希尔瑞公司的商标权利边界,其使用方式指向的是具有经营综合商品的店铺,与原告注册的商品商标没有直接关系,且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太可能在接触到商品之前就决定购买;

另被告北京奥特莱斯微博使用的广告图片,原告未证明其为上述图片的合法权利人,亦未证明系由被告希尔瑞公司提供;

即使涉及侵权,亦无法证明上述行为系由两被告共同故意而为,且原告举证的公证书中显示涉案微博图片只有少量点击率,不会产生实际社会影响。

综上,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希尔瑞公司与其余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不予采信。

三、被告希尔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希尔瑞公司在经营宣传中实施了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公证书中录音部分,认为被告希尔瑞公司在经营中明示或暗示与原告品牌之间具有关联性。

但该公证录音部分并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交谈的全部内容,各店营业员回答问话的内容有明显差别,不能证明被告希尔瑞公司自身具有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

对于原告举证的前程无忧发布的招聘页面、名片中对被告希尔瑞公司名称的翻译等证据,因被告希尔瑞公司本身拥有大量经许可使用商标,且“希尔瑞”亦经工商合法注册登记,不足以证明其自身的公开宣传存在不当之处;

而原告所称的其名下的在日本注册的“TheoryLuxe”商标并未在我国注册,更勿谈有影响力。

北京奥特莱斯官方微博宣传图片,因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方的表述、宣传等与被告希尔瑞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被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前所述,由于原告举证亦不足证明其商品、企业名称等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影响性,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从而对其购买有实质性影响,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并未充分证明被告希尔瑞公司在公开的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实施了引人误认其与原告权利商标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混淆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原告诉称被告希尔瑞公司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其余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前所述,因被告希尔瑞公司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亦未举证其余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鉴于本院已经认定所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于原告经济损失、维权费用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思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2400元,由原告思睿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思睿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顾 斌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吴静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柳 燕书 记 员 柳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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