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民初11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培明,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霞,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培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苏培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培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