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16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邓成军通讯行,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体育场**。
经营者:邓成军。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iv>法定代表人:伍文亮。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湖南联通通信指挥中心>负责人:谭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邓成军通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2019年10月1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