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21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嘉洋五金商行,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临凤凰路北侧(中心广场)**/div>经营者:杨纪杭,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嘉洋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被告在立案前已经注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