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慧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法定代表人:印建定。
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
法定代表人:蒋文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慧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5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9×××11)予以冻结,该冻结为轮候冻结。
本院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成都慧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