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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565号
案件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65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向阳村社区江堤中路**向阳庭苑******C09 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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