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1144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厦门梦情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庆权。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梦情豪服饰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