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将乐县小脚丫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4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将乐县小脚丫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将乐县小脚丫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32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将乐县小脚丫童装店,住,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滨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8MA2YY6062D。

经营者:赵艳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小脚丫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