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45号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施凤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宜丰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丰。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宜丰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