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初17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郝冬冬烟酒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郝冬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郝冬冬烟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