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14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明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东4.****会信用代码:×××W4R。
经营者:刘强,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