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60号 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宁路**和鑫产业园**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陶方选,执行董事。
原告何春与被告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何春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