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59号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五福天星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建军,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泽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政府街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南角v> 法定代表人:兰冬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民,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馆陶县泽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