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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亨特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576号
案件名称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亨特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市亨特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576号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

法定代表人:眭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俊,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亨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刘艳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亨特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9月24日,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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