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032号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优米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优米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