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美的蓝溪谷住宅小区**。
经营者:王美君,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30日发起全国法院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
于2019年12月1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于2019年10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公积金缴存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当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至此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并在2019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天元区君豪商行、王美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221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8221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