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5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系个体。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2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某某公司授权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购进假冒某某品牌的轴承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某某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某某品牌轴承金额为55233元。
2017年12月13日,乔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珠宝快捷酒店内在谭某淘宝店铺购买4个某某品牌轴承,经某某公司鉴定系假冒某某公司产品。
公安机关在谭某仓库内扣押一批某某品牌轴承,经某某公司鉴定系假冒某某公司产品,该批假冒某某品牌轴承,经鉴定价值24944元。
谭某与某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某某公司授权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购进假冒某某品牌的轴承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某某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某某品牌轴承金额为55233元。
2017年12月13日,乔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珠宝快捷酒店内在谭某淘宝店铺购买4个某某品牌轴承,经某某公司鉴定系假冒某某公司产品。
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在谭某仓库内查获并扣押一批某某品牌轴承(未随案移交),经某某公司鉴定系假冒某某公司产品。
该批假冒某某品牌轴承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24944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与某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谭某供述、被害人乔某陈述、证人谭某、曹某、崔某证言、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赔偿协议、谅解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 1、被告人谭某供述:“2015年我自己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网店,开始的时候卖的是洗漱套装,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知道卖轴承挣钱,我就在网店开始卖轴承,我从网上搜索了一下轴承,知道某某品牌的轴承销量好,知名度高,算是轴承里面的一线品牌,所以就在这个网店开始销售某某品牌的轴承。
一开始我是在阿里巴巴上找货源,找到的一般都是真某某品牌轴承,后来真货销量不太好,我就开始卖假冒的某某品牌轴承。
2015年和2016年我的网店销售不理想,还被淘宝网停止交易了一段时间。
2017年我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专门运营淘宝店。
我的进货和销售后出货都是在这套房子里做的。
2017年我的淘宝店销售才开始慢慢好转。
我平时在手机或者电脑上经营淘宝网店,有客户下单购买后我就去花园小区去填写快递单并发送轴承快递。
缺少某个型号轴承时我就在淘宝网上购买假轴承,然后在花园小区收货。
问:某某网店是否有某某品牌的经营授权许可?
答:没有,按目前来说需要有授权,但我没有。
问:你销售了假冒某某品牌的哪些产品?
答:我在淘宝网销售假冒某某品牌的轴承主要是用于家用电器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摩托车上使用的轴承,多数都是小型号的轴承。
”“问:这是你的淘宝网店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的销售记录,请你指出你销售的假冒某某牌轴承的记录,并标注出来?
答:我已经看过了这些销售记录了,里面有我销售的假冒某某牌轴承的记录。
我已经把我销售的假冒某某牌轴承的记录用对勾(V)符号在最后面标注了。
问:在你的淘宝网店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销售记录中你销售的假冒某某牌轴承的总金额?
答:一共是197条记录,是55233元人民币。
我对这些销售还是有印象的。
”“问:你标记出的销售假冒某某品牌轴承的197条记录,你确认吗?
答:我确认。
问:你标记出的销售假冒某某品牌轴承的55233元销售金额,你确认吗?
答:我确认。
问:在你的库房内查获的假冒某某品牌轴承一共价值多少你知道了吗?
答:我看过物价认定结论书了,上面认定了24944元人民币。
问:你对此物价认定有异议吗?
答:没有异议。
” 2、被害人乔某陈述:“2017年12月13日上午,我在淘宝网店进口轴承直销商购买了4个某某牌轴承,型号分别是6306-2RS、6305-2RS、6205-2RS、6006-2Z,总价是74.10元,15日中午到的货。
2017年12月14日下午,我在淘宝网店进口轴承工厂直销买了3个轴承型号分别为6202-2RS、6003-2RS、6304-2Z,总价是37.50元,16日中午到货。
我收到货后发现轴承转动不流畅、包装颜色不正常,于是就上网查了一下,发现我买的这些轴承与某某官网上正品鉴别点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通过观察防伪标判断是假货,于是我又再次登录这家网站发现这家网站这个月已经卖出去五百多笔订单,我觉得这家公司卖出的轴承都是假货,所有消费者都上当了,我就来报案了。
” 3、证人谭某证言:“谭某经营的是淘宝网店名叫做某某,开了有大约2年多了。
主要经营各类轴承销售。
有某某牌,NSK牌轴承。
平时网店由谭某自己负责进货销售经营管理。
谭某租用了石家庄市长安区华丰路花园小区13-2-1203房作为网店的经营点和仓库。
谭师的网店是用的他爱人王敏茹一个亲戚的身份证开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
收货与发货都是用的快递公司。
” 4、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内依法搜查时发现假冒某某牌轴承若干。
5、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日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在谭某处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6、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扣押的假冒SKF品牌轴承市场批发价格为24944元。
7、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交易记录证实谭某交易金额。
8、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0、户籍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谭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1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查询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某租赁的房屋内扣押的假冒SKF品牌轴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假冒SKF品牌商品予以没收(详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邢雪梅 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 人民陪审员 李杰灵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亚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